王权免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王权免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73行初3752号

原告王权免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王国曼谷拉差贴威区帕耶泰朗纳木路8号。

法定代表人颂巴·德察帕尼褚克尔,授权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23768号《关于第16956166号“KING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5月19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14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6956166号“KINGPOW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第15261440号“国王”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第10969679号“K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第1547900号“皇权KINGPOWE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由英文“KINGPOWER”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中英文部分“KING”可译为国王,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被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标志。二、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可以通过诉争标区别服务来源于原告。三、在商评字【2017】第4901号《关于第16956164号“KINGPOWER王权免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告认定第16956164号“KINGPOWER王权免税及图”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诉争商标与该商标高度近似,本案中却认定近似,违反了审查一致原则。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6956166。

3.申请日期:2015年5月1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8):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王启新。

2.注册号:15261440。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10月20日。

5.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1月21日。

6.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

7.标识:

8.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2;3504-3509):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金果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69679。

3.申请日期:2012年5月25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4年7月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3):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皇权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47900。

3.申请日期:2000年1月5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01年3月28日。

5.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27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广告;商业经营管理;商业咨询顾问;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持有限制性或非限制性权利或者特许权的经营推销(替他人)。

三、其他事实

2016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建立的带有诉争商标的官方微博摘录、互联网上带有诉争商标的购物攻略、腾讯新闻带有诉争商标的报道、引证商标四所有人金果贸易有限公司的网站打印件等作为证据支持其诉求。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二、四、五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诉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又因《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并无实质性差异,本院将对引证商标二、四、五一并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深色背景内含一顶皇冠简笔画和英文单词“KINGPOWER”,其主要识别部分为英文单词。引证商标二为纯汉字“国王”,诉争商标英文单词“KING”汉语释义有“国王”之意,二者在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引证商标四是含有英文“King”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是“King”,与诉争商标都含有英文单词“King”,二者在含义、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引证商标五由刻有“皇權”二字的印章与汉字“皇權”、英文单词“KINGPOWER”组合而成,其中“KINGPOWER”与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KINGPOWER”相同,二者在字母构成、含义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主张与本案关联的(2017)京73行初3753号案件所涉及到的商评字【2017】第4901号《关于第16956164号“KINGPOWER王权免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告认定第16956164号“KINGPOWER王权免税及图”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诉争商标与该商标高度近似,本案被诉决定却认定近似,违反了审查一致原则。本院在此予以明确,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对判定商标标志近似的审理标准没有影响,不影响决定结论。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权免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王权免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权免税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迁

书记员王爽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20)京0105行初407号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0)京0105行初407号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石波涛(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所)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不予受理决定和被告国家税务总...

(2016)京02行终1146号赵达威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等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京02行终1146号赵达威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等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达威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等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3-2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02行终1146号...

(2018)京01行终666号宋春有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行终666号宋春有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春有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行终666号...

(2016)京03行终99号李淑云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京03行终99号李淑云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淑云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1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03行终99...

(2020)京02民终724号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724号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贝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