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16-10-0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05行审1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
法定代表人薛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平,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八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锡森,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光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G座(14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潘秀英。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阳光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二稽税稽罚[2013]5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月-2010年12月,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扣缴营业税,少扣缴营业税308678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罚款共计6173577.04元。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8日直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强制执行其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二稽税稽罚[2013]5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军巍
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
代理审判员 骆芳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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