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侴馨冉不服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3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18行初60号
原告侴馨冉(曾用名仇新娜、酋馨冉、酋新冉),女,1973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克红,男,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5号。
负责人王金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青来,男,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恒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亚珍,女,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会计。
原告侴馨冉不服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密国税稽罚〔2015〕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了密国税稽罚〔2015〕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侴馨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侴馨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侴馨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担(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田春兰
人民陪审员 丁秋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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