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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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严祝华,局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愿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安顺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2418064.25元及罚款2418064.25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债券、车辆船舶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顺市顺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402执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星林

审判员  黄 瑜

审判员  何 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鲁德敏

书记员熊轩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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