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行审122号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与廊坊市慧中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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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与廊坊市慧中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0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慧中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桂丰,董事长。

2016年8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廊国税稽处(201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税款859578.37元及滞纳金487088.32元(截止至申请书申请之日)。

本院认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故征收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廊坊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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