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行审156号廊坊市地方税务局、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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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地方税务局、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03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廊坊市金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民,局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廊地税稽罚[2016]53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2月4日将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税收罚款208935.1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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