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303行初36号
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庭政,任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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