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会与郑州中原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行初291号
原告李明会,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郑州中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宏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玉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会诉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8月3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孟 璐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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