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兴旺与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郭兴旺与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6-28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豫0102行初89号

原告郭兴旺,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烨,职务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代亚楠,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元政,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原告郭兴旺诉被告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原、被告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由审判员刘黎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兴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烨及其委托代理人代亚楠、元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3日,原告在郑州迪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晨商贸”)经营场所参与其举办的“买6桶飞鹤星飞帆一段奶粉赠送2桶飞鹤星飞帆一段奶粉”活动,并当场以1942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6桶飞鹤星飞帆一段奶粉,且获得2桶赠送奶粉。原告向迪晨商贸支付货款后,迪晨商贸并未向原告出具发票。经原告再三追要,迪晨商贸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发票,迪晨商贸还告知原告举办活动当天销售100多万都没有发票,并且在外场做活动从来没有开过发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被告举报中心电话举报迪晨商贸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一事,并希望被告举报中心能积极处理迪晨商贸拒绝向原告提供发票一事。之后被告一直未给予原告相关回复。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一份举报信和一份原告在迪晨商贸处购买奶粉的产品订单,再次向被告举报迪晨商贸拒绝向原告提供发票一事。2016年10月29日,被告签收了原告的邮件。但至今被告未对此时向原告作出回复,也未对迪晨商贸作出任何调查和处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迪晨商贸拒向原告开具发票一事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举报信息进行回复。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EMS快递单及查询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举报信;

2、产品订单,证明原告购买飞鹤奶粉的数量及金额;

3、举报信,证明原告举报的内容。

被告辩称,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向被告举报的迪晨商贸不是被告管辖的纳税人。迪晨商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是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9号23号楼10层16号,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其上级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新区国税局)。因此,被告无权对迪晨商贸是否存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被告履行职责情况。被告在2016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信,举报内容为迪晨商贸有限公司拒开发票。经过审查发现该被举报公司不是被告管理的纳税人,为新区国税局管理,故被告将该举报事项发送给新区国税局。2016年11月23日下午4:30分,原告通过12××6热线电话向被告上级主管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举报,一是重新举报迪晨商贸拒开发票的违法事项要求查处,二是反映被告对其举报未回复。2016年11月23日下午4:45分,省国税局通过12××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将原告的举报事项转交被告查处。2016年11月24日上午9:07分,被告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向省国税局反映迪晨商贸为新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由新区国税局负责查处。省国税局经过核实在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26分将该举报事项重新转交新区国税局办理。2016年11月28日下午5:23分,原告再次通过12××6热线电话向省国税局反映被告对其邮寄的举报事项未回复。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59分,被告通过12××6热线电话向原告进行回复,告知其举报迪晨商贸拒开发票的事项已经由新区国税局查处,查处结果由新区国税局进行回复。综上所述,被告不是原告举报的迪晨商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查处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原告的举报事项已经经过省国税局12××6系统转交新区国税局查处,被告也已经将案件转交的情况向原告进行告知,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职责。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迪晨商贸拒开发票一事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没有相应的职责,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图1),证明原告举报的迪晨商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并非被告;

2、12××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截图(图2、图3和图4),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下午原告通过12××6向省国税务局举报迪晨商贸公司拒开发票,要求税务机关处理。省国税局先将该举报转交被告,后因不是被告管理的纳税人,又转交新区国税局;

3、12××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截图(图5和图6),证明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12××6向省国税务反映被告对其邮寄的举报材料未回复;

4、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版、12××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截图(图7),证明被告在2016年11月29日通过12××6热线和原告进行联系,告知其举报事项不属于被告管理,由新区国税局负责查处。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举报信,称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在迪晨商贸以1942元购买飞鹤星飞帆一段奶粉6桶,并赠送2桶。原告称迪晨公司拒开发票,原告怀疑迪晨商贸有偷税漏税嫌疑向被告举报,要求查处迪晨商贸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信。被告经过审查发现该被举报公司不是被告管理的纳税人,属于新区国税局管理,故被告工作人员将该举报事项发送新区国税局。2016年11月23日下午4:30分原告通过12××6热线电话向被告上级主管机关省国税局举报,再次举报迪晨商贸拒开发票的违法事项要求查处,并反映被告对其举报未回复。2016年11月23日下午4:45分,省国税局通过12××6系统将原告的举报事项转交被告查处。2016年11月24日上午9:07分,被告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向省国税局反映迪晨商贸为新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由新区国税局负责查处。省国税局经过核实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26分将该举报事项重新转交新区国税局办理。2016年11月28日下午5:23分,原告再次通过12××6热线电话向省国税局反映被告对其邮寄的举报事项未回复。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59分,被告通过12××6热线电话向原告进行回复,告知其举报迪晨商贸拒开发票的事项已经由新区国税局查处,查处结果由新区国税局进行回复。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其举报的迪晨商贸违法事项,因晨迪公司属于新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被告对该举报事项没有法定查处职责。被告已经通过电话告知原告此举报事项应当由新区国税局处理,并已将该举报事项转交新区国税局处理,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书面查处结果,并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兴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兴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6)豫1725行初14号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5行初14号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1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2016)豫1725行审11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5行审11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

(2016)豫01行赔终1号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豫01行赔终1号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0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豫01行赔终1号...

(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0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

(2016)豫10行赔终1号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6)豫10行赔终1号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08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