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荥阳市财政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行申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长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阳市财政局,住所地荥阳索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希,局长。
应诉负责人马拦洪,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海军,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鹏,乡长。
委托代理人申志伟,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因诉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荥阳市财政局税务征收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主张缴纳9万元现金时,荥阳市城关乡财政所只给了申请人暂收条,完税凭证是在2011年11月才拿到,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长松在2011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拘并判刑4年,客观上无法提起本案诉讼,因此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超期。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裁定,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荥阳市财政局答辩称:(一)荥阳市财政局是耕地占用税的依法征收机关,荥阳市城关乡财政所有权代收耕地占用税;(二)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实际占用了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2006年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租用城关乡汪沟、柿园行政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厂建房,其已实际占用了耕地,负有缴税义务;(三)当答辩人将完税凭证交付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时,该缴税行为已完结,同时也是对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5年最长诉讼时效。综上,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意见同荥阳市财政局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城关乡财政所预收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耕地占用税的行为发生于2006年11月15日,城关乡财政所当天即将该款转交给荥阳市财政局,由荥阳市财政局出具完税证。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继红
审 判 员 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白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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