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张凤敏税务行政管理(税务)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0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02行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法民,该单位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敏,女,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第三人:开封市林场。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东京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刁佰朝。
上诉人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税务征收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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