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行审164号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3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324行审1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85。住所地:镇平县杏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丰雪峰,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晓,任总经理职务。

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地税通(2016)0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申报缴纳2014年9月2016年3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406442.87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镇地税通(2016)0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镇地税通(2016)0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地方税务局或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还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却在2016年12月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通知书依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镇地税通(2016)0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江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硕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6)豫1725行初14号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5行初14号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1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2016)豫1725行审11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5行审11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

(2016)豫01行赔终1号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豫01行赔终1号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0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豫01行赔终1号...

(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伟杰与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0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

(2016)豫10行赔终1号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6)豫10行赔终1号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08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