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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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财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住,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div>

被执行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楼**附**iv>

关于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743108.26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上限制其高消费;4.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1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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