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合与河南省平舆县地方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30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1136号
原告:朱志合,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河南省平舆县地方税务局。
原告朱志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多收的耕地占用税35489.96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地里建房向被告交纳1818.18平方米的耕地占用税,但原告实际使用205平方米,被告多收原告35489.96元,应当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名称不正确,无法确认被告身份,被告不明确。税务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志合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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