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郭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陕州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牛军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丽,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智,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贺乃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郭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申宇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爽
书记员薛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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