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与陈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1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9民初23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9MB1969235P。
法定代表人:王振凤,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欢,男,1988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被告父亲。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与被告陈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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