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杨成良等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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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杨成良等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4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7101行初272号

原告王世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杨成良,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付元斌,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张有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聪,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正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杰、杨成良、付元斌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8年4月10日三原告向河南省地税局邮寄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0601541号,举报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强制收取举报人在郑州邮区中心局工作期间派遣劳务工的安全互助金。到立案之日都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的这种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实属有意剥夺原告的知情权。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书面告知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省税务局辩称:一、被告系由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而来。依法继承了原两机关的职责。二、原告在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三、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信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交办的法定职责。四、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履行了查处结果告知职责。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三原告向原河南省国税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0602441号,举报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强制收取举报人在郑州邮区中心局工作期间派遣劳务工的安全互助金是否需要纳税进行查处。同日,三原告向原河南省地税局举报中心邮寄了另一封举报单位、事项相同的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0601541号。2018年4月14日三原告又向原河南省国家税务稽查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封举报单位、事项相同的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2959041号。2018年4月17日三原告向原河南省国家税务稽查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2993541号,举报河南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收取举报人在郑州邮区中心局工作期间派遣劳务工的罚款是否需要纳税进行查处。2018年5月5日三原告向原河南省地税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4168941号,举报河南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修理汽车后更换下的零部件废品处理款是否纳税进行查处。2018年5月18日原告杨成良向原河南省国税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0854535641号,举报河南省邮政管理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营派遣劳务工业务,利用罚款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原河南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三原告举报信(信件编号XA51160602441号、XA5112959041、XA51162993541)予以受理、登记。原河南省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三原告举报信件(信件编号XA51164168941号、XA50854535641)予以受理、登记。2018年5月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豫地税稽转[2018]002号将受理的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涉税检举案件转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分别于2018年5月3日、5月21日以豫国税稽举交[2018]0034、豫国税稽举交[2018]0042号交办函将三原告的举报材料交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处理。2018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调查的情况向王世杰邮寄送达了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

另查明,2018年4月19日原河南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傅聪、周晓霜受理三原告实名举报的三个单位,为落实相关信息,即电话与王世杰进行联系核实,王世杰表示自己作为三人的代表,后期如有案件方面的任何进展或者其他情况与其联系,并确认被举报对象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举报信中的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邮政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主管部门,不属被举报对象。

又查明,2018年6月15日,根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本院认为,进行举报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和司法机关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述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利用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正当性。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又要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本案中,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并将三原告的举报转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履行了受理、登记、转办的法定职责。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三原告的举报交原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并案查处,原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针对三原告的举报内容,向三原告简要告知了查处结果。三原告以告知非同一案件和信件为由,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无实际意义。

原告杨成良、王世杰、付元斌为与其所在的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及被派遣单位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解决之间存在的纠纷,向多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进行举报。从2017年8月至今,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查处职责为由,单独或共同在我院提起四十余件诉讼。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所在的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及被派遣单位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的企业内部信息及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等,而这些内容,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告知原告后,原告主观认定行政机关有能力从相关企业获取上述信息,仍继续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即使对于行政机关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的,仍以行政机关未按照其在申请时要求的形式与方式进行公开为由,继续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我院的支持。

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多是向相关的行政机关举报河南省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及被派遣单位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对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查处,对于行政机关收到其举报后的后续行政行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在该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举报的处理均不涉及原告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内容无关。

综上,原告的行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审判权应有之义和立法精神,对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举报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的,应依法予以限制,不作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世杰、杨成良、付元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三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龚 春

审 判 员  梁智海

人民陪审员  赵声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一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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