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濮阳市华润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原濮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华润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保林。
再审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华润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长涛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航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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