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7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5财保1号
申请人:信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阮景祥,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陆羽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信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陆羽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信阳市,合计价值17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17500万元赔偿金额对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陆羽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信阳市“信阳陆羽茶文化园”1#楼,面积528.7㎡;2#楼,面积608.8㎡;3#楼,面积608.8㎡;4#楼,面积608.8㎡;5#楼,面积528.4㎡;6#楼,面积528.7㎡;7#楼,面积608.8㎡;8#楼,面积608.8㎡;9#楼,面积608.8㎡;10#楼,面积528.4㎡;11#楼,面积2059.4㎡价;12#楼,面积2251.4㎡;13#楼,面积2249㎡;14#楼,面积1908.8㎡;15#楼,面积1981.7㎡;16楼,面积2634.17㎡;17#楼,面积1789.89㎡;18#楼,面积2824.75㎡;19#楼,面积1775.94㎡;20#楼,面积2634.17㎡;21#楼,面积4027.89㎡;23#楼,面积2232.63㎡;24#楼,面积2515.32㎡;25#楼,面积2892.66㎡;26#楼,面积2836.69㎡;洗浴中心楼,面积10455.62㎡的上述房产,在价值175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信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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