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湖北北斗锦视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今视道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9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负责人:赵华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忆雯,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北斗锦视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今视道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42号隆越大厦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林恒章。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方税务局”)因湖北北斗锦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锦视”)不履行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9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执行人存在社保欠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其下达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9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后未履行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程序性证据,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书前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限期缴纳、强制执行催告等行政程序,充分给予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被申请执行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本院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亦未举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三种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的证据,故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确认被申请执行人目前仍欠20979.56元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欠费20979.56元,应当予以准予。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9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湖北北斗锦视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20979.5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璞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9006行审50号...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
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