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行审14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金锐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金锐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9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负责人:赵华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忆雯,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3单元8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开珍。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方税务局”)因武汉金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锐达”)不履行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执行人存在社保欠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其下达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后未履行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被申请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2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但于2017年11月14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亦无正当理由,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应当不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新地税三所社处字[2016]第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璞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8)鄂0606行审15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6行审15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

(2018)鄂9006行审50号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9006行审50号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9006行审50号...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2018)鄂09执6号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执6号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

(2018)鄂01行终239号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行终239号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