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1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25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地税一社征收字(2017)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谷地税一社征收字(2017)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费134569.6元为由,决定如下: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到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4569.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谷地税一社征收字(2017)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谷地税一社征收字(2017)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雷文海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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