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楼13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方。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143866.67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058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账户及相关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支付宝账户,并且本案承办人还前往银行网点线下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承办人还前往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楼13层11号调查该公司营业状况,在该地址未发现该公司。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财产调查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的款项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智博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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