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1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18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龚莉,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武劳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16年6月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银行存款47844.5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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