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与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当阳行非审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徐同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当地税社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377212.23元及滞纳金379165.35元。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社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812317.0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45265.30元、大额医疗保险18520元、工伤保险费56977.57元、失业保险费113744.31元、生育保险费30388.04元,上述社会保险费合计2377212.23元。2015年5月14日当阳市地方税务局向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未予缴纳,2015年5月22日,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当地税社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前到当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377212.23元,并从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送达给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当阳市地方税务局又于2015年9月21日向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社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社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红兵
审 判 员 雍少波
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狄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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