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江力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2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焕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力军,男,生于1968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恩施聚恒金服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金艳芳,女,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江力军之妻。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力军、金艳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税款95694.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鄂2822行审16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力军名下登记有鄂Q**f448号汽车一辆、金艳芳名下登记有鄂Q×××**号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经本院实地调查后,依法将江力军在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北环路22号登记的两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2.2.137.1和2.2.137.2)予以查封;将江力军和金艳芳在建始县业州镇团结路2号预购商品房一套(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50250)、在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为2.6.240.1)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立案执行,已查封的财产需等待后续处理。2019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江力军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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