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527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MB1970068L,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
法定代表人林新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527000013142(1-1),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
法定代表人刘阳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秭税社处字〔2018〕第2-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截止2018年6月,被执行人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02424.36元。2018年7月17日,秭归县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二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8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作出秭税社处字〔2018〕第2-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缴未缴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24.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限期缴清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于当日送达了该《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2018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催告期内未履行《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应该在2019年5月21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由于机构合并、税收征管系统合并等事宜导致其未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同时查明,2018年7月20日,原秭归县国税局与原秭归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作出的秭税社处字〔2018〕第2-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虽然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但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已对超期申请强制执行作出合理说明,属于正当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作出的秭税社处字〔2018〕第2-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岗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鲁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金梅
书记员胡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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