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色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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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色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行初62号

原告武汉金色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郑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胡春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

法定代表人商景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div>

法定代表人秦守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涛,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颖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金色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立案环节,原告还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案件管辖权。在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不是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机关,不属于案件适格被告,本院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同时,因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所在地分别位于本市××辖区及武昌辖区,故已受理的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卫斌

审判员  鄂焕斌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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