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初22号
原告李光会,女,生于1983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乃庆(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恩施晨龙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丙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会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光会于2019年5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光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纯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人民陪审员 向泽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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