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923行初4号
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紫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4968X5。
法定代表人陈翠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克红,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火坤,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云梦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雷展,系该局局长。
关于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确认纳税担保法定职责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定本院管辖及审理,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2月28日确认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的纳税担保,诉讼事由有关的事实状态已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确认纳税担保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周 峰
人民陪审员 储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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