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长金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咸宁长金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12行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长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金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岔路口蓝域中央****。

法定代表人周盛来,长金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温泉分局)(以下简称市第一税务分局),住,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div>

负责人王鸿,市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住所,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皮凌,市国土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吴胜利,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金公司因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2012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以4056万元竞得面积为90602.5平方米,编号为P(2012)082号的地块,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于2013年7月16日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2月1日前交付地块。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市第一税务分局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计征了原告2014年度1-12月份的土地使用税453007.44元及滞纳金4360.24元。由于市城投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土地,原告不服被告的征税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催告书,并返还原告已缴纳的2014年度土地使用税453007.44元及滞纳金4360.24元。

原审认为,原告长金公司起诉被告市第一税务分局的税收征收行为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起诉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咸宁长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长金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责令上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及时处理本案,明显偏袒有关行政机关,违反程序,且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及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并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缴纳的2014年度土地使用税453007.44元及滞纳金4360.24元。

被上诉人市第一税务分局未进行书面答辩。

原审第三人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未进行书面陈述。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长金公司诉求撤销的催告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长金公司诉求撤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诉人长金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长金公司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中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通知书没有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制作,误写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文书上的瑕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各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咸宁长金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道才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吕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昌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8)鄂0606行审15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6行审15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

(2018)鄂9006行审50号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9006行审50号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9006行审50号...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2018)鄂09执6号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执6号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

(2018)鄂01行终239号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行终239号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世纪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