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3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5134-6。
法定代表人陈文强,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峰,该局综合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该局综合管理科科员。
被执行人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李家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2628Q。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与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5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作出的宜地税伍社处字[2016]第5406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7479.50元准予强制执行。因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支付17747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62.19元,以上合计180041.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41.6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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