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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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6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11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斐,该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银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良锋,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总计373870.17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欠处[2016]65305号税务处理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欠缴的上述税款总计373870.17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税务决定中欠缴的各类税款总计373870.1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欠处[2016]65305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总计373870.17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利丰车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科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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