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保税区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瞿惠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81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华建大厦。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div>
被申请人:瞿惠岐,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郁丽萍,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郁江清,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瞿惠岐、郁丽萍、郁江清、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瞿惠岐、郁丽萍、郁江清、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自己的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瞿惠岐、郁丽萍、郁江清、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伟
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
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