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乃宝与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084行初81号
原告许乃宝。
委托代理人许来林。系原告哥哥。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正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乃宝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乃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乃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嵇晓红
人民陪审员 任 铭
人民陪审员 韩亚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杨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