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行终149号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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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1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沪01行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荣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花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强,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花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潘德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忠良。委托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因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被上诉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松江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忠良、吴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徐荣婷、杨健强系夫妻关系。徐荣婷于2013年5月25日与上海甲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购买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联体别墅。在交易过程中,徐荣婷、杨健强发现甲公司涉嫌偷逃税款及不开发票等情况,于2013年7月起通过税务热线电话等多次、持续投诉举报。松江地税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徐荣婷、杨健强以松江地税局没有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等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松江地税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原审认为,松江地税局具有对涉及税务违法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徐荣婷、杨健强因房屋买卖一事,认为发现甲公司涉嫌偷逃税款及不开发票等问题多次、持续投诉举报,松江地税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故徐荣婷、杨健强请求法院确认松江地税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荣婷、杨健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荣婷、杨健强负担。徐荣婷、杨健强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上诉称,2013年5月,案外人甲公司向两上诉人销售商品房,价款320万余元,甲公司仅向两上诉人开具171万余元发票,未开具其余148万余元发票。两上诉人从2013年9月就开始通过12345市民热线以及12366税务举报热线等渠道举报甲公司售房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2014年,两上诉人进一步举报甲公司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松江地税局未对甲公司作出处理,系行政不作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松江地税局辩称,自2013年起,其多次收到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提出的关于甲公司不开发票及偷逃税款的投诉,偷逃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被上诉人具有处理两上诉人投诉的法定职责。收到两上诉人投诉后,对不依法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的投诉,被上诉人经检查处理,于2013年11月12日、13日电话联系上诉人,向两上诉人告知了案件查处情况;对两上诉人于2014年后提出的甲公司偷漏税投诉,被上诉人对甲公司依法实施税务检查,后又多次收到两上诉人举报,被上诉人予以并案审查。对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举报,被上诉人已经将该情况上报给了上级主管部门。2015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对甲公司作出了查处,要求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被上诉人并无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松江地税局具有处理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投诉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两上诉人提出甲公司不开发票及偷逃税款的投诉。被上诉人松江地税局收到两上诉人投诉后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被投诉的相关公司企业予以检查,并将检查结论告知了两上诉人,履行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荣婷、杨健强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佐莲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宁 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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