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7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11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林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佳妮,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898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
委托代理人熊恩贵,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青白江区地税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妮、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熊恩贵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应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地税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2470037.60元。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青白江区地税局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青地税六所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限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前缴纳所欠税款2470037.60元及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滞纳金1072894.22元。此后,经青白江区地税局催告,成都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欠税款及滞纳金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在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成都市青白江区地税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袁伟博
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
人民陪审员 钟玉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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