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197号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与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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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与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1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2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226号。

法定代表人罗忠诚,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女,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男,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长。

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

法定代表人何卫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地税稽处[2015]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共计261965.54元及滞纳金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29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有成套住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已设置抵押或被法院依法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地方税务局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助忠

审判员  蒋能凯

审判员  唐 俭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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