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与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4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13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地税稽罚[2015]0E371433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5日以需要补充检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姗
人民陪审员 莫素华
人民陪审员 沈玉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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