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22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杨述泉,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9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已将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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