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2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190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东路下河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地税局)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新时代房产开发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区地税稽处[2007]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申请人单位于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位自2004年6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被执行人单位拆迁开发南门市场,A至D幢不动产收入6189827.80元,拆迁还房收入4367443.75元,超面积还房补差收入1220503.00元,拆迁还房残值收入44000.00元,市场摊位出售收入3506213.00元,市场摊位租金使用费收入434580.00元,合计收入15762567.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按5%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788128.3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8014.70元,少缴纳营业税740113.68元(其中:不申报少缴营业税312905.13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按应缴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168.99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3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807.96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文之规定,按应缴营业税的3%应缴教育费附加23643.8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40.44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2203.41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文之规定,按应缴营业税的1%应缴地方教育附加7881.2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80.15元,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01.13元。二、被执行人单位书立产权转移合同金额10916543.8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5031990.08元,借款合同1748977.00元,租赁合同434580.00元,新增资本公积2000000.00元,许可证照2件,营业账簿年度订本2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分别按0.15‰、0.3‰、0.05‰、1‰、5.00元/件的税率税额,应贴(缴)印花税11509.90元(其中:不申报少贴印花税6955.54元)。三、被执行人单位使用二级土地33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和巴府函(2003)36号文件确定的税额3.00元/㎡的标准之规定,2004年11月至2006年12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742.50元,不申报缴纳。四、被执行人单位支付土地出让金486000.00元,拆迁补偿费344113.00元,拆迁食品公司房屋作价1542505.00元,拆迁A、B、C、D幢房屋作价1859796.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八条之规定,按4%的税率应缴纳契税169296.58元,不申报缴纳。五、被执行人单位帐欠代扣购房户契税230570.43元。六、被执行人单位支付刘惠英利息18000元,刘义平利息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节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之规定,按20%的税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00.00元,未代扣代缴。七、被执行人单位取得摊位租金4345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二、五、六条之规定,按12%的税率应缴纳房产税52149.60元,不申报缴纳。八、核实被执行人单位应税所得额1653330.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之规定,按33%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45599.14元,不申报缴纳。九、核实被执行人单位2004年至2006年应税收入额16533307.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和国税发[2006]187号及巴地税发[2007]53号文之规定,按2%的征收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666.14元,不申报缴纳。
申请人遂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巴区地税稽处[2007]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巴中新时代房产开发公司作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缴少缴营业税740113.68元(同时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807.96元,教育费附加22203.41元,地方教育附加7401.1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742.50元,契税169296.58元,代扣契税230570.43元,企业所得税545599.14元,印花税11509.90元,个人所得税7600.00元,房产税52149.60元,土地增值税330666.14元,合计2190660.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1922885.50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3326.39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39596.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771.73元,印花税滞纳金615.7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1163.22元,契税滞纳金9057.37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9641.57元,房产税滞纳金2790.00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7690.64元)。
以上合计应追缴税费、附加、滞纳金2283986.86元,限你公司自受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中心缴纳,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追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并于200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单位巴中新时代房产开发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
逾期后,被执行人单位拒不缴纳税费及滞纳金。但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自行执行,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新时代房产开发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申请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巴区地税稽处[2007]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 爽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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