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1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5执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鲁能D街区。
负责人郑远柱,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普云贵,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公务员。
被执行人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中煌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71040-3。
法定代表人郑坤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5)宜高非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两案。两案生效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分别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和税款7083635.80元和14661568.07元,合计21745203.87元;两案应缴申请执行费分别为62818元和82062元,共计被执行人应履行21890083.87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高县庆符镇友谊路(锦绣名都3期B区)商业用房10套予以拍卖,其中商业用房1套已经到位拍卖款236800元,其余商业用房9套第三次拍卖均流标。两案未执行款21653283.8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除上述查封的9套商业用房外,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因所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处理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5)宜高非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两案未执行款21653283.8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能变现处理时,双方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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