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陈彬,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才胜,男,该局局长。
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09年6月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存在违法行为,经过调查,于201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南地税稽罚(201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一、违法事实(一)营业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取得房屋出租收入52,200.00元,手续费收入73,626.04元,管理费收入44,100.00元,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税收入286,310.00元,资金占用费收入17,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分别按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应缴营业税23,681.80元,未缴应补。
核实你单位2005年取得房屋出租收入8,328.80元,手续费收入57,909.72元,管理费收入17,722.00元,销售不动产收入2,15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分别按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应缴营业税112,023.03元,已缴23,172,23元,少缴应补88,85.80元。
核实你单位2006年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00.00元,手续费收入31,315.00元,管理费收入158,1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应缴营业税9,575,00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取得房屋出租收入1,500.00元,其他收入85,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应缴营业税4,337.50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取得手续费收入27,777.00元,管理费收入113,200.00元,转让周家坝土地1.821亩取得收入3,387,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分别按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应缴营业税146,965.39元,巳缴139,916.54元,少缴应补7,048.85元。以上合计少缴应补营业税133,493.95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应缴营业税额23,68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7%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57.73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应缴营业税额112,023.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7%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1.61元,己缴1,622.04元,少缴应补6,219.57元。核实你单位2006年应缴营业税额9,5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7%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0.2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应缴营业税额4,33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7%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3.63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应缴营业税额146,965.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7%、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87.58元,已缴9,794.16元,少缴应补493.42元。
以上合计少缴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344.60元。(三)教育费附加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应缴营业税额23,681.80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依7%的附加率,应缴教育费附加710.4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应缴营业税额112,023.03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依3%的附加率,应缴教育费附加3,360.69元,已缴695.16元,少缴应补2,665.53元。核实你单位2006年应缴营业税额9,575.00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依3%的附加率,应缴教育费附加287.2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应缴营业税额4,337.50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依3%的附加率,应缴教育费附加130.13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应缴营业税额146,965.39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依3%的附加率,应缴教育费附加4,408.97元,已缴4,197.50元,少缴应补211.47元。以上合计少缴应补教育费附加4,004.83元。(四)地方教育附加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应缴营业税额23,681.80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依1%的附加率,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36.82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应缴营业税额112,023.03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依1%的附加率,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120.23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6年应缴营业税额9,575.00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依1%的附加率,应缴地方教育附加95.7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应缴营业税额4,337.50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依17。的附加率,应缴地方教育附加43.38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应缴营业税额146,965.39元,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依1%的附加率,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469.66元,已缴1,399.17元,少缴应补70.49元。以上合计少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566.67元。(五)房产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86)203号)的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6,261.00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8,32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86)203号)的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999.46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6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86)203号)的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240.00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500.00元,3月购买应税房产原值142,5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86)203号)的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180.00元:对房产原值扣除30%后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898.19元;合计应缴未缴房产税1,078.19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拥有应税房产原值142,5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86)203号)的规定,对房产原值扣除30%后依1.2%的税率计征,应缴房产税1,197.59元,未缴应补。以上合计未缴应补房产税9,779.24元。(六)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实际占用周家坝应税土地面积2,151.324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及《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地税函(2004)104号)的规定,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应缴4,302.6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实际占用周家坝应税土地面积2,151.324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及《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地税函(2004)104号)的规定,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应缴4,302.65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6年实际占用周家坝应税土地面积2,689.15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及《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地税函(2004)104号)的规定,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应缴5,378.31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实际占用周家坝应税土地面积1,359.72平方米、长征路应税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08)58号)的规定,按每平方米9元、15元计算,应缴12,537.48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实际占用周家坝应税土地面积1,359.72平方米8个月、长征路应税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二、四条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08)280号)的规定,按每平方米6元、12元计算,应缴5,678.88元,未缴应补。以上合计未缴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32,199.97元。(七)印花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4年购销合同金额66,900.00元,保险合同金额5,449.82元,租赁合同金额52,200.00元,仓储保管合同3,600.00元,建安合同47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贴印花税223.30元,未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5年购销合同金额14,400.00元,保险合同金额5,166.51元,租赁合同金额10,333.80元,产权转移书据2,156,500.00元,建安合同2,627,9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贴印花税1,886.50元,已贴231.70元,少贴应补1,654.80元。核实你单位2006年购销合同金额149,800.00元,保险合同金额2,850.00元,租赁合同金额4,130.00元,建安合同760,5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贴印花税280.10元,未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7年产权转移书据142,570.00元,保险合同金额15,398.00元,租赁合同金额1,500.00元,建安合同572,287.92元,购销合同100,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贴印花税290.10元,已贴71.30元,少贴应补218.80元。核实你单位2008年购销合同332,000.00元,保险合同金额15,178.38元,租赁合同金额230,400.00元,建安合同4,060,481.14元,技术合同103,000.00元,加工承揽合同41,000.00元、产转转移书据3,387,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贴印花税3,328.80元,已贴1,693.50元,少贴应补1,635.30元。以上合计少贴应补印花税4,012.30元。(八)车船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7年拥有应税车辆小轿车3辆、8月新购小轿车1辆、微型客车7辆、摩托5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32号的规定,按每辆420.00元、180.00元、60.00元计算,应缴车船税2,960.00元,己缴780.00元,少缴2,180.00元。核实你单位2008年拥有应税车辆小轿车4辆、1月新购小轿车1辆、微型客车9辆、摩托5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测了)32号的规定,按每辆420.00元、180,00元、60.00元,应缴车船税3,985.00元,已缴3,265.00元,少缴720.00元。以上合计少缴应补车船税2,900.00元。(九)土地增值税问题。核实你单位2005年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转让旧房及建筑物)2,156,500.00元,你单位对该项目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川地税发(2006)67号、南地税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按2%的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应缴43,130.00元,未缴应补。核实你单位2008年转让周家坝1.821亩土地取得收入3,387,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扣除项目金额为951,645.79元,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588,729.30元,2、转让税金及附加157,000.87元,3、其他费用(拍卖交易费、地价评估费等)205,915.62元;核实增值额为2,435,414.21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为255.92%,适用60%的税率,适用35%的扣除率,应缴土地增值税1,128,172.50元,已缴266,480.35元,少缴应补861,692.15元。以上合计少缴应补土地增值税904,822.15元。(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你单位2004年取得应税收入1,206,380.39元,其中:(1)事业收入459.00元,(2)其他收入314,971.39元,(3)应付未付交管处交管费469,380.00元,⑷应付未付政府拍卖顶子计价器135,261.00元,(5)应付未付交通局客三轮客附费286,310.00元。与之相对应的支出416,068.14元;其中:⑴按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摊全年费用,可列支费用372,959.49元,⑵可列支业务招待费6,031.90元。(3)补列税费37,076.75元。稽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790,312.25元,依33%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03.04元,未缴应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核实你单位2005年取得应税收入2,254,232.49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74,389.67元,未缴应补。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你单位2006年取得应税收入225,134.55元;应付未付交管处交管费1,751,210.00元,应付未付交通局交管费554,390.00元。按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摊全年费用,可列支费用862,439.70元;调整应纳税所得:(1)调增人员支出、业务招待费多列156,972.82元,调增直接捐赠300.00元、赞助支出1,000.00元。(3)调减应纳税所得16,526.66元(补列查补税费)。稽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810,041.01元,依33%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597,313.53元,未缴应补。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你单位2007年取得应税收入516,062.45元,其中:⑴应税专用基金25,500.00元,(2)其他收入490,562.45元;与之相对的支出176,082.31元,其中:⑴按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摊全年费用,可列支费用152,672.89元,⑵可列支业务招待费2,580.31元。(3)补列税费20,829,11元。稽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39,980.14元,依33%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112,193.44元,未缴应补。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你单位2008年取得事业应税收入2,520,314.50元,转让周家坝地块收入3,387,060,00元;事业应税收入按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摊全年费用,可列支费用
1,016,918.52元,转让土地可列支成本费用2,079,818.2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208,995.14元(业务招待费、赞助费多列)调减应纳税所得17,056.00元(补列查补税费)稽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002,576.82元,依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750,644.21元,未缴应补。以上合计未缴应补企业所得税1,795,243.89元。(十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应扣职工个人所得税45,512.58元,未扣未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应扣职工个人所得税62,998.01元,未扣未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应扣职工个人所得税57,812.29元,未扣未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应扣职工个人所得税108,292.37元,未扣未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应扣职工个人所得税95,349.52元,未扣未缴。以上合计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69,964.77元。二、其他情况(一)契税结清。核实你单位2007年3月购买长征路车库成交价142,5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47。的税率,应缴5,702.80元,巳缴5,702.80元;结清。三、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04—2008年度少缴的营业税133,49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344.60元、房产税9,779.24元、印花税4,012.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2,199,97元、土地增值税904,822.15元、车船税2,900.00元、企业所得税1,795,243.89元,责令限期缴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04—2008年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止2009年6月1日共计加收滞纳金677,436.74元。(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04)67号)的规定,补交教育费附加4,004.83元、地方教育附加1,566.67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04—2008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9,961.77元,责成你单位补扣补收。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在时隔三年之久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其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李继红
审 判 员 罗洪亮
代理审判员 杜 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庞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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