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顺庆非执审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陈彬,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才胜,男,该局局长。
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09年6月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存在违法行为,经过调查,于2011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南地税稽罚(201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我局2009年6月1日对你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1、你(单位)2004-2008年度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印花税4012.30元。2、你(单位)2004-2008年度应扣未扣职工个人所得税369964.77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04-2008年度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印花税4012.30元处以1倍罚款,金额为4012.3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04-2008年度应扣未扣职工个人所得税369964.77元,处以1倍罚款,金额为369964.7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73977.07元,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在时隔三年之久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其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李继红
审 判 员 罗洪亮
代理审判员 杜 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庞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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