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陈启蒙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5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财保76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住所地阆中市华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81MB1549871D。
法定代表人:刘宁,局长。
被申请人:陈启蒙,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川1381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陈启蒙之父陈某(已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户(卡号为36×××58)上的存款28,041.8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所有的桑塔纳小型轿车(牌照号为川R×××××号)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以被申请人陈启蒙已经履行返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启蒙之父陈某(已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户(卡号为36×××58)上的存款28,041.86元的冻结,同时解除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所有的桑塔纳小型轿车(牌照号为川R×××××号)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启蒙之父陈某(已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户(卡号为36×××58)上的存款28,041.8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所有的桑塔纳小型轿车(牌照号为川R×××××号)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丁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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