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燕、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6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05行初158号
原告石小燕,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
法定代表人文献。
原告石小燕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调解决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小燕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霍 颖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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