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8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06行初14号
原告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七道堰街。
法定代表人谭长安。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
法定代表人张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东,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琳,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作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段 曦
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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