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新31行再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楚县创业大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住所地巴楚县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纲,新疆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巴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新3130行初5号行政判决,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新3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我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年9月9日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撤回再审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迪拉 热木
审判员 胥 英
审判员 努尔阿里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力 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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