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岩峰与奇台县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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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岩峰与奇台县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新23行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岩峰,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强,该县人民政府金融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原奇台县地方税务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飞,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房产管理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含飞,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v>

法定代表人:时念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含飞,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镇健康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才,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吐虎玛克中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岩峰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奇台县税务局、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六方认定决定及被上诉人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俞岩峰上诉称:七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和复议决定违反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和《奇台县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上诉人所涉房屋为联排二层楼房,其他15家均被认定为一楼商业、二楼住改非,唯独上诉人房屋一二层均被认定为住改非,六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结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2018)新23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撤销奇台县城乡规划局等六部门作出的《未经登记或与登记不符房屋复核认定结果书》及奇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奇政复决字(2018)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部门重新作出房屋属性处理决定。

七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上诉人俞岩峰(乙方)与奇台县房产管理局、奇台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就其位于奇台县城南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以总价1204375.33元的价格协议补偿,并约定协议双方均确认对尚誉奇房估字(2017)003-苗2-022号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日,上诉人俞岩峰领取补偿款项1204375.33元。

2018年5月8日,被上诉人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奇台县税务局、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房产管理局联合做出《未经登记或与登记不符房屋复核认定结果书》,认定上诉人俞岩峰位于奇台县健康路农贸市场院内被告征收房屋一楼二楼的属性均认定为住改非,两间砖木平房属性认定为住宅。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奇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奇政复决字(2018)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未经登记或与登记不符房屋复核认定结果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岩峰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已经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清文

审 判 员 成兴武

审 判 员 加马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有静

书 记 员 侯明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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