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全与哈密地区石油基地地方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201民初975号
原告:王维全,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无业,住哈密市。
委托代理人:田多才,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密地区石油基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密市石油基地支油路
诉讼代表人:扎库里海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女,汉族,该税务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维全诉被告哈密地区石油基地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原告王维全,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维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维全负担。
审判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热比亚 · 艾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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